(2023)闽0128民初1706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249902317F):
原告陈道平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道平劳务报酬99958.04元。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