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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龙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瑞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0 17:59:31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民初2607号


林瑞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41105XXXX):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瑞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瑞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龙居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8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3年6月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林瑞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龙居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电公摊费用800元;三、驳回福建龙居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瑞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8628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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