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2503号
谢国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10507XXXX):
原告平潭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谢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潭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电梯维保费、电梯维修费、公共维修费合计2208元;二、驳回平潭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国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月琴
联系电话:243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