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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峰与被告林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0 17:48:23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民初2373号


林秋兰(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0222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峰与被告林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秋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峰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计1582元,由林秋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陈兴

        联系电话:2439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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