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2373号
林秋兰(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0222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峰与被告林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秋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峰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计1582元,由林秋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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