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5301号
何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304****):
本院对原告高玉钦与被告吴自洪、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吴自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玉钦借款本金66.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66.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息);二、吴自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玉钦前期结欠的利息1506003元;三、吴自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高玉钦律师代理费3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驳回高玉钦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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