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3225号
薛春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40108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凤与被告薛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32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约定月利率1.8%计算,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约定月利率1.8%计算;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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