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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4 17:35:03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民初1519

林榕(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30615XXXX:

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7.35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6月2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君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旭新

联系电话:0591-2434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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