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2081号
周孙耀(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0121XXXX):
本院受理原告丁水和与被告周孙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周孙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丁水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计息,40000元自2016年1月27日起计息,均按月利率1.7%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借款6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周孙耀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8628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