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2890号
蔡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30725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燕花与被告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蔡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林燕花代偿款219810.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7元,减半收取2298.50元,由蔡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陈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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