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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燕花与被告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4 17:43:41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民初2890号

蔡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30725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燕花与被告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蔡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林燕花代偿款219810.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7元,减半收取2298.50元,由蔡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8628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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