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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杨仕贵与被告翁武安、李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4 17:46:00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民初3028

翁武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525XXXX)、李岚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1215XXXX) 

本院受理原告杨仕贵与被告翁武安、李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杨仕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41,退还杨仕贵。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卫国

联系电话:8628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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