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1470号
高扬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1217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勇与被告高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高扬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勇借款1.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20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由高扬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承办法官:潘瑜
联系电话:242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