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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翁杏英与被告林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5 17:53:07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民初4022

                   

林辉春(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11005XXXX):

本院受理原告翁杏英与被告林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40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一倍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五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 8628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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