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4022号
林辉春(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11005XXXX):
本院受理原告翁杏英与被告林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40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一倍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叶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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