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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茂枝与被告林祥、林吓宋妹、林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31 08:33:58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民初4039


林祥(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10825XXXX)、林吓宋妹(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0601XXXX)、林恩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0828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茂枝与被告林祥、林吓宋妹、林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4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林茂枝的起诉。本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33元予以退还林茂枝。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月三十一

承办法官:潘瑜

联系电话:242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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