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2705号
蔡希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00825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明钦与被告蔡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驳回林明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57元,由林明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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