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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明钦与被告蔡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及民事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31 08:35:57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民初2705


蔡希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00825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明钦与被告蔡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驳回林明钦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57由林明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及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月三十一

承办法官:  

联系电话:8628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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