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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视野下深化公法两家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研究
  发布时间:2023-10-31 14:53:21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集大成之体现。在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纪元历史时期以来,法治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指引和统率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化依法治国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创设性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整体法治环境、水平和能力提升产生重大影响,并从中创立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2018年至2020年,全国上下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劲攻势,在为期三年的专项工作中,清扫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及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大大净化了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为人民群众共享稳定、幸福、平安成果提供了坚实保障。2021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但扫黑除恶的脚步仍未停歇,斗罢艰险再出发,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工作任务已经全面铺开,将丰富的工作经验做法转换成常态化机制得以传承续用,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有赖于公安、法院双向合作的工作机制建构问题也成为热议焦点。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立足当下时事背景,力图通过关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机制建设,将三年专项斗争的成果加以巩固提升呈现,强化公安、法院作为扫黑除恶斗争中坚力量地位。笔者希望通过建构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机制将“诉讼保障”功能向“社会保障”功能转化,提升公安、法院共同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格局。同时,在公共治理的时代语境下,两家如何抓好硬法和软法协同推进治理,长效常治实现黑恶务尽,也需要真正地结合实际摸索前行。因此,在“常态化机制建构”一节,笔者充分考虑抓好职能触角延伸这一重点问题,建议结合“枫桥经验”着重开展基层农村社会治理,针对扫黑除恶的工作重点,强化对村霸、宗族势力等肃清工作,引领乡风文明建设,实现斗争效果长久深入,并且重点依靠公安提示函、司法建议的双重主动作用,加大对社会多发、易发问题的有效关注、提醒,为安定稳定大局提供坚强保障。

     一、习近平扫黑除恶法治思想

(一)理论形成和定位

习近平扫黑除恶法治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发展完善的法治理论最新成果,探索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道路,既突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难点,又强调了扫黑除恶法治建设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圆满收官,为习近平扫黑除恶法治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也力证了习近平扫黑除恶法治思想符合历史社会发展逻辑和规律,契合了时代发展要求,能够全面指导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溯回20年前,我国进入新纪元以来的两轮“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累了大量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工作经验做法,加之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的力度加深,共同促成了习近平扫黑除恶法治思想中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深挖严惩“保护伞”的整体工作思路,彰显了中央清除国家干部队伍中害群之马的坚定决心,为扫黑除恶的中国道路指明方向。

(二)主要内容

1.“零容忍”原则。习近平同志严肃指出,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惩处,重拳出击,坚持严打方针长期不动摇,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表明党中央扫黑除恶的坚定意志和决心。黑恶势力是站在人民利益对立面的顽瘴痼疾,违背人民利益要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目标,扫黑除恶就是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强力举措。同时扫黑除恶亦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抓手,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至关重要,面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旧复杂严峻的情形,只有“零容忍”才能打牢干部队伍的政治品性和思想觉悟。

2.“清伞网”原则。扫黑除恶与反腐败的结合,是对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拓展和延伸,“打击保护伞”的思想观点丰富了扫黑除恶理念,适应新时期党和国家发展的新要求。根据福建省政法委通报的数据体现,截止2020年底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黑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2626件2800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52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17人。在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中,深挖彻查黑恶犯罪势力背后“保护伞”已是常规动作,“打伞破网”、“斩断利益链条”只会更加深入彻底。

3.“法规制”原则。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为准则,扫黑除恶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在扫黑除恶的过程中,要着重结合新时代我国的社会形势,更为有效发挥法治的作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强化调查研究,完善相关立法、执行、司法体系构建,切实解决法律瓶颈问题,强化对黑恶势力的管控和惩处,从而在实践中形成统一认知和标准,依法依规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4.“常态化”原则。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演变和发展来看,自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70年代,黑恶势力犯罪在我国基本绝迹。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境内诱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诱因增多,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死灰复燃,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期,黑恶势力犯罪开始猖獗,至今仍然处于活跃期。虽然进入21世纪以来开展了两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但是并未从“严打”转入“常打”,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党中央积极研判形势,坚决杜绝“一阵风”运动风气,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放在重要工作地位,将全社会各个领域纳入工作中,形成全社会共同扫黑除恶的强大局面,让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无所遁形,强化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意识,并以常态化形式指明工作无期限,务必实现黑恶尽除。

5.“强震慑”原则。在扫黑除恶“打伞破网”背景之下,各级地方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各层级各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都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的作用,明确职责和定位,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强化自身管理和监督,以更高的标准规范自己,用很严的纪律约束自己。同时必须要坚持开门办事,自觉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敢于面对尖锐问题,确保及时处理解决,遏制腐败现象出现蔓延态势。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具体应用

(一)坚持党对一切的领导,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策制度优势

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因此,在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开展中,党的领导是一切工作的根基,以党组织为核心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有利于传导责任压力,稳妥协调各方,保证全局稳定,党组织通过政治引领、思想引领和制度引领将工作落实到位,为扫黑除恶提供新战力。始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督促各方以更高的政治自觉,增强推进专项斗争的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现工作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内核关键是将人民群众利益摆在首位,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将党的群众路线不断拓宽并运用到方方面面。当下,黑恶势力滋生的诱因众多,其一便是社会协同监管能力不足,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格局还有待完善,部分黑恶势力分子利用监管漏洞和机制缺位乘势从事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此外,民间矛盾化解途径渠道仍旧狭窄,更多地还是依靠法律诉讼来处理矛盾纠纷,少数民众法治意识薄弱亦会选择越级上访或者暴力上访,而被不法分子借机利用。扫黑除恶的目标就是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专项工作中实现社会治理体制的健全完善,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做法就是最典型的体现之一,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运用人民群众的无限力量,才能将黑恶势力拉入人民战争的大海中,实现黑恶犯罪的根除。

(三)坚持强化执法司法人员专业能力水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黑恶犯罪及其“保护伞”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在工作中要善于抓方式方法,强化自身能力水平,以全面提升司法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为抓手,进一步形成对黑恶势力犯罪打击严惩的高压态势,并且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政治敏感性强、侦诉审要求高、审理难度大的特点,要秉持“全面培养,突出精干”的信念目标,着重培养一批办案能手,力求在侦诉审工作上发挥带头作用,为司法工作提供坚实保障。此外,在专项斗争开展中,各级公检法司部门人员,立足主责主业,始终把握依法严惩的目标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打早打小、打准打实,依照法定标准、法定程序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依照“三项规程”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制度。同时牢固树立人权保护理念,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积极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繁简分流工作,提升办案整体质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四)坚持构建全方位社会治理大格局,以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如出一辙。扫黑除恶若只是关注打击惩治犯罪,而忽视对社会环境的修复、优化,那最终的成效必然大打折扣。因此,在拓宽社会治理渠道,构建全面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之时,各地积极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尤其是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等通过“三书一函”的方式瞄准社会治理薄弱环节,结合办案职能延伸工作触角,由单一主导打击转型为社会多元参与治理,防止黑恶势力在部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流窜作案,带动各行各业更加规范守法办事,形成各部门、多行业、多群体协作的综合治理模式,占据黑恶势力盘踞的行业、区域阵地,构筑齐抓共管、全民合力的扫黑阵线,将打击和预防黑恶犯罪提升至社会治理的新高度。

三、深化两家常态化扫黑除恶合作机制

从社会控制体系角度观察,司法无疑是居于正式的、专门的、最高的地位,而公安执法的先导性、目的性、法治性是对司法最有力的维护和支撑。通过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习近平扫黑除恶法治思想凝聚共识,从当代我国社会实情和涉黑恶犯罪特点出发,准确剖析复杂形势,坚持统一思想,有效推进两家深化合作,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在专项斗争之后能够继续发挥强大优势,不掉链子,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为人民的安定稳定的生活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一)建立稳定的组织领导机构

扫黑除恶的司法应当保持稳定性以确保其严肃、实现其公正。因而公法两家要在思想上强化认识,提升政治觉悟,继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建立的稳定领导组织优化延用,进一步压实工作主责主业,建立权责明确的工作制度机制,要最大限度地将组织的统筹领导能力发挥出来,让斗争工作有强大依靠,在处理问题中能够始终坚持原则宗旨,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前行。

(二)形成常态化办案工作机制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从公安侦查至法院审理阶段,必须要严格分清黑恶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牢固树立“铁案”意识,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杜绝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更要注重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可忽视程序正义。对于工作开展中涉及人权保障问题要坚决严肃解决,严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个案中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足的黑恶犯罪案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黑恶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宣告无罪。同时,建议将刑事辩护全覆盖进一步深化引用,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沟通协调与辩护制度,调动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实现司法公正。

(三)强化常态专项调研能力水平

在打击黑恶犯罪的司法过程中应当强化分析研判能力,密切关注黑恶犯罪的新动向、新形态、新变化,主动分析、靠前适应常态化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适时发现、总结难点、堵点问题的成因和对策,时刻保持法治思维、遵守法治要求,从制度机制上找原因,尤其要在规范量刑、统一尺度方面进行专项统计调研,刑罚幅度考量中要有明确的界限标准,通过调研明确实际规范操作,防止出现领导者的指示倾向作为查处案件与否以及处罚量刑幅度的依据。

(四)抓好职能触角延伸重点

第一,结合借鉴“枫桥经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完善乡村治理机制,要求“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中也可以充分借鉴“枫桥经验”做法,针对基层组织治理开展专项工作,最大限度调动群众力量、发挥群众自治意识等优势,赋予新时期“枫桥经验”新的时代意义,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同时解决社会组织处理社会问题真空的问题。

第二,要重点结合用好公安提示函和司法建议作用。公安与法院联合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是深入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应有之义,能够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共政策调整方面提供有力的督促作用。当前由于“强行政,弱司法”的客观现实依旧存在,法院作为“弱势”的审判机关往往需要从司法权自身运用的规律出发,通过延伸审判职能触角,以另一种更加积极、明确、睿智、实质化的方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而“司法建议”便成为二者衔接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而公安所拥有的社会治理主动权,对于法院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协力管控,有效参与到社会综合治理中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公安提示函的运用影响重大,能够客观反映社会现状亦能为司法保障提供支持。

第三,扩大公法联合普法宣传声势范围。当前各国皆力图以道德人性的主动性行为规制取代法律刑罚的被动型报复威慑,在此之前必须要实现法治宣教的全覆盖,让人人得以提升法治意识观念,进一步实现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综合局面。常态化开展普法宣教工作,拓宽宣传渠道和途径,充分利用法官工作室布点、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入校等宣传手段,强化同派出所、警务点的联动配合,加大村居社区和校园的法治宣传力度。利用好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释法宣教,引导群众自觉远离黑恶犯罪,提升自我保护和学法守法用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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