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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证分析与防控路径探析——以平潭综合实验区近十年审判实践为样本
  发布时间:2023-10-31 15:10:15 打印 字号: | |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隐患。近年此类犯罪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犯罪的任务依然艰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背景下,探索该类犯罪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并提出防控建议,对服务保障社会综合治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特点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见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经统计近10年(2012年至2021年)非法集资案件审判数据,平潭地区自2012年以来共立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52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6件,集资诈骗案4件,涉案犯罪事实同时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案件2件。涉案金额合计17亿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集资参与人共计2230余人。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犯罪金额浮动上升,平均犯罪金额直线增长


平潭具有“三区叠加”优势,素有“隧道之乡”、“海运大岛”美誉,近五年借助大开放、大开发局势,积极招商引资、大兴文旅服务业,连续多年跻身全国投资百强县(市)。在公共产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民营经济也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人民群众投资意愿提升,造成游离于银行资金循环监管体系外的地下金融显现活跃,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增幅态势。

近10年平潭地区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从2012年的179万元涨至上亿元,仅2016年的个案犯罪金额均值即为5516万元以上,同比于前5年均值589万元,增长约9.36倍,与2017年、2018年、2019年相比,分别增长约6.76倍、9.19倍、18.16倍,2018年单件案件的涉案金额甚至达到3.4亿余元,成为平潭地区案件审理史上涉案金额最为巨大的案件。

平潭域内非法集资犯罪易发、高发区域在均不同程度地依赖当地主要产业,如苏澳镇、平原镇的非法集资犯罪多以隧道工程行业为名义实施;流水镇、东庠乡非法集资案发多以投资运输航运业务为名;北厝镇、敖东镇则多以投资海航运输、大型水产养殖业为名;潭城镇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多以开发地产业务、购置股票期货、投资珠宝店等项目为名,犯罪分子抓住当地主要产业资金需求量较大,利润回收时限相对确定、弹性收益空间足等特征,开展多形式围猎。

(二)犯罪易发地具有明显产业导向性

近10年平潭地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集资参与人人数达2230余人,每案集资参与人均值超过47人次,尤其是高某某、林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更达399人,该案中以4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为主,其中男性仅17人,占比4.26%,女性比例远超出男性。此现象在其他此类案件中均有一致体现。

(三)集资参与人数众多、年龄结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四)作案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迷惑性大

实务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作案过程善于将人情关系等无形成本有形化,使得声誉所具备的资本功能体现在集资便利性上,降低了犯罪实际成本。除了常见的依靠宗族亲缘关系形成的非法集资圈子外,基于宗教信众之间的人际交往关系形成的非法集资圈子更具隐秘、狡猾特性,信众之间往往基于教义、信任因素,并不过多谈论金钱话题,部分有心之人抓住机会并加以发挥,在信众内部打造“单点散射型”集资圈子,不断吸收各方资金且不用过于担心联合施压,直至案发,信众之间才发现身边人均已是同案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人员目标清晰、准确,在作案过程中也会变换事由打消被集资人顾虑,或给予蝇头小利作为诱饵做铺垫,或以“利滚利”优惠让集资参与人深陷圈套。

二、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新发展趋势

(一)网络科技化

随着网络科技化,人们习惯在网络空间分享便捷的资讯信息、参与购物消费活动,部分不法分子借以信息手段将非法集资从线下逐步发展至线上,利用新兴虚拟项目迷惑群众,以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当前最典型的便是P2P网贷平台,由于行业门槛低、征信体系不完善以及行业从业人员缺乏监管等原因,P2P平台不断暴雷,已成为需要重点关注的社会性问题。

(二)对象老龄化

县域层面,在老龄化加速、家庭结构变化、劳动力外出的情势下,不法分子将黑手伸向老年人群体。如由于县域层面交通方式多数单一不便,医疗卫生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基本服务保障能力相对薄弱,不法分子打着销售“老年产品”名义,开展赠礼、讲座、义诊等方式博取老人信任,诱骗老人签订“借贷”、“抵押”或“担保”协议,抵押房屋获得出借资金,再回购产品并承诺支付高额回扣,从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另有部分不法分子宣称“以房养老”,以“养老服务”、“养老项目”之名非法集资。

(三)危害严重化并衍生洗钱犯罪

近年实务中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金额不断扩大,但大多非法所得与正常资金混同,经多手转账后用于弥补亏空、购置资产置于他人名下等,转移资金钱款去向,衍生出洗钱犯罪案件,威胁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自2021年至今平潭地区已受理5起洗钱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5000万余元,造成资金流动无规律性,破坏市场机制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三、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产生的原因剖析

(一)投资风控差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吸引了众多项目落地及投资聚拢,但囿于疫情影响及行业监管政策变化,城乡居民也在寻求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但由于投资知识匮乏,对于股市、期货市场等正规资本市场风险存在顾虑,反而是非法集资人的许诺或是“财富外衣”给了“安全感”,让集资参与人踊跃注入资金。此类犯罪常见于非法集资人以掺杂水分、名不副实的项目、公司进行噱头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境外公司名头、投资前沿热点项目、黄金珠宝等名目非法集资。

(二)人情依赖强

中国社情状况重视人情关系,无论是宗亲朋友,人身信赖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法律规则,形成“认人不认钱”的行为意识,熟人拉熟人入伙、熟人又找熟人借钱的情形频繁发生,最终共同缠绕进非法集资的圈套。此类犯罪常见于民间标会、借款形式的非法集资情形。

(三)信贷支持难

经济转型时期机遇与风险并存,政府对金融监管力度逐步加大,在投资规模限定、资金成分配置等方面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民营中小企业要得到大额信贷支持难度较大,部分人便铤而走险利用集资方式向民间募集资金,但又缺乏合理规范的经营策划和风险评估,资金风险几乎处于不可控边缘。此类犯罪常见于投资工程、房地产类大型建筑业项目、水产养殖项目等,非法集资产生的资金流相对巨大, 

(四)监管疲软化

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涉及市场准入资质把关、广告及互联网信息传播监管等诸多方面,但从整体工作衔接、人员调配和监管履职上来看,仍旧存在部分单位专职负责人员流动性大、日常投入监管人员数量不足、专业人员比例不高等问题,从根源上影响了监管预警、信息搜集、调查研判等工作,使得前端预防工作无法发挥预期作用。

四、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打击难点

(一)办案难点多

1.调查取证难

调查取证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难题。一方面,此类案件案发通常是数年之时。在此过程中,非法集资人往往为逃避处罚有预谋地支付小额利息、分发福利产品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非法集资人通常不会有完整的记账规矩,在嫌疑人零口供的境况下,取证工作被动。另一方面,跨域犯罪情形下,取证的困难成倍增长,耗时巨大。又如单位犯罪案件中,管理层人员“隐身”幕后,与投资人签订协议的一线业务人员流动性强,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2.案件定性难

非法集资案件成因复杂、形式多样,常伴随有历史、陈旧因素,过程并不单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难以甄别。往往是经济违法与经济违规并存、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涉及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较多。

3.涉案金额认定难

传统非法集资活动中,集资人与被集资人在人情网络中往往中还存在其他资金往来连结点,钱款金额和性质认定具有复杂性。新型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持续时间长、人数多、分布广,证据种类复杂,案发后难以全面收集。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不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认定犯罪数额也存在难题,涉及到财务、会计、统计、外汇等方面知识,对于办案人员提出更高要求。

(二)追赃挽损不易

追赃挽损是非法集资犯罪处置过程中最受关注的。但非法集资案件中,部分非法资金在与合法资金混同中被转移,大量钱款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资产有限且查找困难,直接导致赃款无法追回,利益受损群众不满意,易陷入“案结事难了人不和”的困境。

(三)维稳态势严峻

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加剧社会风险传导的速率。一旦案发后,无论是非法集资人、集资参与人,彼此之间的情谊崩盘,集资参与人与推荐人之间也会造成无法修复的隔阂,给原本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蒙上阴影;有的非法集资人发现无力偿还后选择自杀了结,将困难点和压力面推给社会。中国老百姓固有的“有困难找政府”思想让集资参与人依赖政府,经常集体访、越级访、进京访,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隐患;有的集资参与人发现资金无法回收后转而无理缠、闹访等,甚至通过网络造谣、炒作发泄情绪,抨击、诋毁党委政府,影响政治稳定。

五、非法集资犯罪预防及应对策略

(一)政策规制层面

1.颁布地方性金融法规

温州等民营经济发展早、民间资本充裕、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早在2014年即颁布实施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此举具有借鉴意义。从维护当地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角度出发,按照本区域实际,研究颁布地方性金融法规专门规范民间融资具有必要性,有助于建立规范化的资金融通程序,正面规制民间借贷、融资行为的发展走势,防止非法集资隐匿蛰伏。 

2.设立民间借贷服务登记点

以现有行政服务中心为依托,探索成立民间借贷服务登记点,联合公证机构、财税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对登记的大额借贷事项进行研判分析,给出风险意见,为民间借贷市场提供“政府背景”的交易场所,既有利于保障民众合法债权,亦可有效掌握一手借贷信息,持续为大额借贷民众提供“资金安全带”。同时,可不断探索发挥金融机构驻乡镇办事点的社会功能,扩大协助登记主体范围,共同维护民间借贷秩序。

(二)强化监管层面

1.构建大数据监管平台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的人流和资金流转向线上渠道,传统的人力监管作用甚小,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搭建大数据监管平台。各监管成员单位可突破数据壁垒,以公安治安监控网为中心,覆盖政府行政资源、工商、金融、裁判文书网络数据,做到社会管理数据的充分整合和共享,借助数据分析比对,点对点做好特殊重点人群的经济动态监管、跟踪,对大额交易频繁、资金走账轨迹复杂、生产生活状况同资金流量无法配比的人员依法摸排、提醒,通过整合第一网贷监测数据、金信网银监测指数、腾讯大数据舆情监测等手段,有效地从“人”、“资金”、“业务”三条主线提升防控治理的精准度。

2.引入社会监督,落实举报奖励

广泛引入社会监督,积极发动群众关注举报身边违法犯罪的线索信息,利用新闻媒体关注民生时事、舆论引导监督的社会功能,加大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挖掘、曝光,形成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设置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协助破获非法集资犯罪大要案的民众或媒体,以物质、精神奖励刺激全民热情,培育良好社会风气。

(三)宣传动员层面

1.强化部门联动,扩大综合治理优势

按照处非领导小组牵头、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治理的模式,通过全社会、多部门、多行业的协同立体式宣传防范,针对不同阶段出现的不同的非法集资诈骗手段进行不定期宣传更新,让群众了解、有效甄别非法集资、投资理财和民间借贷。具体来说,可以在重点区域或者工作先进社区积极推动建立防范和治理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示范社区,打造“守护钱袋子”模范社区,以矩阵规模逐步扩大宣传效益,发挥法院、检察、公安、工商、银监等机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非法集资企业及个人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让人民群众远离非法集资泥潭,同时对不法分子和企业形成震慑作用。

2.做好靶向宣传,把握工作重点方向

抓住当地集资参与群体的主体特性,有意识地通过妇联、社会事业局(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对家庭主妇、空巢老人、宗教信徒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深入构建风险管控、精神自觉相融合的防范体系,鼓励引导重点人群发挥群聚效应,让重点人员成为本群体内的宣传员、普法者,实现群体内部宣传的规范发展,促进以重点群体为主导开展宣传工作的有益尝试,为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内生动力并产生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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