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指尖时代,是新媒体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有些人误以为“你公开发表了就是公用的可以随便转载使用”“不用于盈利目的就可以随意使用”“你授权我使用,我就可以跟我关联公司一起用”。殊不知,转发热门文章蹭热度、“共享”他人摄影作品、随意使用他人作品,都有可能构成侵权。你以为“合理使用”就能为侵权行为披上“钢铁战衣”了吗?其实不然。下面让我们一起瞧瞧自以为“合理使用者”们踩下的坑吧!
“不折手段”蹭热度
不见“涨粉”见“麻烦”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22年,学设计专业出身的小刘回到家乡平潭开起蓝眼泪文创产品店。为推广业务打响知名度,小刘开设了微信公众号用于营销宣传。无奈,粉丝少、流量不行、点击率上不去。朋友建议,在网上寻找一些点击率高的文章进行转载,再嵌入公司广告,宣传效果势必杠杠的。然而,谁曾想到,推广效果还没看到,“麻烦”先找上门了。文章作者以小刘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刘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00元。
小刘疑惑一:
转载文章,不是间接帮作者推广吗,为何要找我麻烦?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小刘同学,你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相应报酬,擅自转载他人已发表文章并在文章中嵌入自己公司的广告,属于商业性质的使用,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刘疑惑二:
那如果我找些没有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的文章,然后转载时标注作者及出处,或者再标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这样双保险了吧!
小刘同学,你转载时候虽然注明了作者及文章来源,只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保护,但是著作权不单单就包含署名权。所以,转载时没有经过作者许可,发免责声明不代表就可以免责了。
转载他人文章时,要先联系发表文章原文的公众号或者作者本人获得许可、支付相应费用后再进行转载使用。事实上,网络文章转载许可的费用一般都不高。如果微信公众号需要转载下列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规定限制的:(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案例二
“共享”图片视频资源
可还行?
案情简介
寻梦公司(化名)最近主办了“寻找岚岛之光”摄影大赛,收获了许多大师摄影作品。寻梦公司便把参赛选手作品与旗下公司分享,作为微信公众号宣传素材使用。岂料,子公司们纷纷“中招”,被摄影师集体告上法院。寻梦公司不解,参加比赛前白纸黑字做了协议,获奖作品可以给我们主办方免费使用,现在你们奖金奖品领走了却倒打一耙来起诉我,我这不比窦娥还冤吗?
寻梦公司疑惑一:
比赛时答应给我们免费使用,都可以不算数了吗?
摄影大赛时双方只是约定主办方有权免费使用作品,这不代表主办方的关联公司也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摄影作品著作权仍属于作者所有,摄影大赛虽约定主办方享有该摄影作品使用权,但不意味主办方未经许可就可以再授权给其他公司使用,哪怕是主办方的关联公司,除非之前双方有明确约定。
寻梦公司疑惑二:
我们公司之前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宣传片,很多素材也都是广告公司从其他地方得来的,我们是不是也可能涉及到侵权?
广告公司如果使用这些“素材”之前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支付相应费用,侵犯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获得报酬的权利,依法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广告行业是注重创意的行业。当下,很多广告公司“缩衣节食”,不愿意为创意买单,企图走捷径发展。实践中,常见一些广告公司将为委托人制作广告宣传过程中所掌握的素材(照片、音频等)作为自己的素材资源库,导致广告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广告公司在无法举证其使用的作品具有合法来源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在与广告公司进行合作时,应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处理及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我不挣钱
可以随意用?
案例三
案情简介
岚梦公司(化名)最近很是头疼,莫名惹上了个官司。原来,随着疫情放开平潭旅游逐渐大热,趁着这股旅游东风,岚梦公司制作一系列平潭旅游宣传大片。摄影家陆西(化名)无意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了刷屏的宣传片,发现其中多处使用了自己的摄影作品,这些作品没有支付费用甚至没有打过招呼就擅自使用了。一气之下,陆西将岚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岚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岚梦公司抗辩一:
我们做宣传视频也是为了宣传平潭美景,属于合理使用,权利人告我们没有道理。
很多人对“合理使用”有误解。《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可是有限制的哦!虽然可以不征得同意、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岚梦公司抗辩二:
我们是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进行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需要经过许可、支付报酬的。
首先,国家机关的定义应该根据我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来确定,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其次,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对他人所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当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执行公务意味着该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公安机关张贴或在互联网上分发的通缉令中往往要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画像。所以,岚梦公司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合理使用情形,岚梦公司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很多单位对于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合理使用存在误解,甚至认为可以随意用。作为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合理范围应该根据所使用的目的和具体的作品来判断,也就是说即使为了执行公务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使用他人的作品。例如,政府机关不能以“执行公务”为借口使用盗版软件,因为这种使用与公务之间实际并无必然联系。另外,被使用的作品应该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不仅如此,在使用时应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法官有话说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要发展,原创才是王道。尊重保护他人著作权,是捍卫原创艺术的尊严。各位“拿来主义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投机取巧,否则不仅影响单位或个人的声誉,还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惹来官司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