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再5号
肖爱宝、陈茂灯(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40311****、35012819640610****):
本院依职权裁定再审原审原告何明娇与原审被告肖爱宝、陈茂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闽0128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何明娇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