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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审原告丁少冰与原审被告李惠英、林诚贵、林海芳、林修军、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7 16:38:06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民再13号

                   

丁少冰李惠英、林诚贵、林海芳、林修军(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0702****、35012819711227****35012819471123****、35012819940102****、35012819960114****:

本院依职权裁定再审原审原告丁少冰与原审被告李惠英、林诚贵、林海芳、林修军、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丁少冰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十七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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