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4513号
林发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10707****):
原告吴林芳与被告林发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驳回吴林芳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张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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