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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何金兰与被告陈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9 16:45:26 打印 字号: | |

2023)闽0128民初2440


陈金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318XXXX):

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兰与被告陈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金兰本金50000及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1元,由陈金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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