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28民初2440号
陈金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318XXXX):
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兰与被告陈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金兰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1元,由陈金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