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不只是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这么简单
且看今天的两位“主人公”
有钱却不愿还款,公然挑衅司法权威
他们的结局又将如何
案例一 享有高额工资却拒不还款
林某强诉林某娟、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潭法院判处林某娟、高某应偿还林某强借款本金83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林某强于2015年8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办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情况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在期限内报告财产,亦未主动偿还欠付林某强的债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高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间,在某船务公司任职船长职务,累计收入高达48万余元,却分毫未用于履行涉案义务,而将款项挪作他用,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办法官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平潭法院审理认定,高某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却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私自转移征收补偿款 躲避执行
薛某与方某、欧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潭法院依法判处方某应一次性偿还薛某借款本金170万元及相应利息;欧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方某、欧某未按照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履行,薛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方某房产被依法拍卖,其名下已无可处置财产,而欧某名下房屋被当地政府征收享有相应的补偿款。因欧某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银行账户均被法院依法冻结。为躲避执行,欧某借用其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将其本应分得的67万余元房屋征收补偿款私自领走。欧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既未向平潭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亦未用于偿还薛某债务,导致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后平潭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7月31日,平潭检察院向平潭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8月11日,平潭法院审理认为,欧某转移房屋征收款的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欧某系被抓获归案,不属自首,鉴于欧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维护司法尊严
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情节严重的
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此告诫全体被执行人
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是正道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逃避执行
一旦让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惩罚
就只能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