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民间借贷中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如果借条丢失了,那么必将给当事人主张权利带来一定风险。近日,平潭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普法故事
陈先生与林先生系亲戚关系,两家经常走动,关系一直很好。2015年,林先生因投资隧道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陈先生借款15万元,陈先生当天就将钱通过银行转账汇给了林先生。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后,陈先生多次催讨,林先生却以各种理由推托。
双方亲戚见两人因借钱产生了嫌隙,便出面调和,最终林先生同意先偿还本金10万元。出于亲情和信任,陈先生没有多想,便将15万元的借条交给了林先生,双方约定由林先生就剩余的借款本金5万元重新出具借条认欠。但没想到,收回借条的林先生却突然翻脸不认账了:“当时我们约定了,我还10万元,双方债务就此了结,要不然他会还我借条吗?”此后,不管陈先生如何催讨,林先生均置之不理。双方的纠纷愈演愈烈,曾经的亲情烟消云散,“好心借钱,却借出了个仇人。”陈先生感到非常失望和委屈,遂一纸诉状将林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林先生承认有向陈先生借款的事实,但一直坚称自己已经还清,双方债务早已了结,对此陈先生向法庭展示了与林先生的微信聊天录音“为什么不还你钱?为什么别人都还了,余下的钱不还你?”“你没去告我,我会不还你钱吗?不还你钱是有原因的!”陈先生提供了录音作为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尚未还清,而林先生虽然对录音内容认可,但他认为其是在收回借条后才作出上述陈述,借条已经拿回了,民间借贷关系不应成立。
裁判结果
平潭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聊天的录音陈述能证明陈先生未放弃剩余借款,林先生拒不偿还剩余借款的事实。故此,对林先生提出其偿还10万元借款后收回借条,双方终止借贷关系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林先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陈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案件宣判后,林先生未上诉并主动将5万元欠款一次性归还给陈先生,该案件已生效并履行。
1.假设借条丢失、毁灭了,借贷关系是否不再成立?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和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意愿。如果借条丢失了,可能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产生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借贷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2.借条丢失后,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保存转账记录,除了借条外,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钱时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要回借款的证据。
进行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合法取得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明借款关系的证据,但同样需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问题。
签订还款承诺,出借人在发现借条原件丢失后可以以担心对方到期不还钱为理由,要求对方签订还款承诺书,借款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是证明借款关系的重要证据。还款承诺书中应明确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时间等内容。
保存证人证据,证人证言也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可靠,证人与当事人之间不得存在利害关系。
3.在进行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民间借贷需谨慎,守好您的钱袋子。
口头借贷有风险。俗话说“口说无凭”,出借人出借款项应注意留存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凭证应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出借方式、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
现金交付证明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只有交付了借款,借款合同才成立,而现金交付存在难取证“留痕”的问题,应尽量选用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能留存借款交付情况的方式。
诚实守信要牢记。民间借贷系友好互助行为,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借款人应遵守约定、按时还款,遇到困难也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正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