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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响 正义扬 锦旗红
  发布时间:2024-09-27 15:54:56 打印 字号: | |

多亏王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付出的心血,我的工伤赔偿终于有着落了,真是太感谢王法官,您真是心系人民的好法官!”近日,一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魏某某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金井法庭的王法官送来一面写有“青天有鉴  司法为民”的锦旗,表达对金井法庭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司法为民的诚挚感谢。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某于2021年7月经工友介绍到案涉项目工地从事电梯工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项目工地于2020年6月由龙某公司承包,龙某公司于2022年2月份退场。2022年4月,被告福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工程劳务,合同规定由福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行劳务作业。龙某公司的劳务工人由福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接收并进行管理。2022年9月,魏某某在案涉项目工地发生受伤事故,福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致使魏某某无法获得工伤赔偿。2023年,魏某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福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魏某某与福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份至2022年8月份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魏某某不服该裁决,向平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至受伤之日即2022年9月21日止。

裁判结果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王法官全面、严格审查了本案相关证据。经过仔细梳理发现,虽然案涉项目工地承包方发生变化,但福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新承包方统一接收并进行管理前承包方龙某公司的劳务工人。而魏某某主张其一直在该案涉工地工作至事故发生之日,且提供案涉项目工地现场安全员通话录音以及相关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等相互印证的证据。王法官主动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尝试以调解缓和关系、化解纠纷,但均以失败告终。在双方当事人明确不予调解的情况下,鉴于劳动关系确认系工伤认定程序中的首要环节也是关键一环,为避免损失扩大、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依据上述证据、结合查明事实,王法官迅速作出判决,依法认定确认魏某某与福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自2022年3月存续至2022年9月21日止。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魏某某的这面锦旗,是平潭法院能调尽调、当判即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深刻诠释,更是平潭法院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美好愿景的生动注脚。下一步,平潭法院将继续落实法治以人为本、为民解忧的精神,努力找到纠纷化解“最优解”,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绘就和谐劳动关系新“枫”景提供更有力度、更有温度的司法保障。

【法官“盐”(言)法】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逐年攀升,反映出了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案涉纠纷是否为法院受案范畴、收集什么证据等问题成为了劳动者面临的难题。为保障劳动者正确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今天让我们共同学习针对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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